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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具名檢舉,檢警調單位查獲候選人樁腳買票賄選,至少有50萬元檢舉獎金入袋,因而出現不少讓檢察官感覺怪怪的檢��賄選案;例如一對一接觸買票,事後也會有人檢舉,因買票賄選事證明確,只能依規定核發檢舉獎金。
雲林縣曾有人合議共謀,找人頭充當檢舉人舉發賄選,輕鬆拿到檢舉獎金,事後才東窗事發。
彰化有檢察官在法院辯論終結庭時,向合議庭法官建議對買票賄選者不要太心軟,罰繳的公益金金額至少要能支付同案的檢舉獎金,不應讓國庫平白損失。
但法官有不同看法,認為國家制定檢舉獎金制度,是鼓勵民眾參與公民社會活動,形成制約力量,達到預防目的;對被告宣告緩刑,依緩刑附條件給付公益金,是鼓勵被告自新,兩者不能相提並論,不該把國家給付的義務,全部轉嫁被告身上。
以彰化縣為例,5年前縣長、議員和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,及半年後的鄉鎮市民代表、村里長選舉,檢舉票賄選案共60件,事後法務部核發檢舉獎金共2925萬元。去年五合一選舉,彰化檢方共查獲77件買票賄選案件,涉案人達1079名,國庫將再次大失血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檢舉賄選-另類拚經濟-國庫大失血-18310092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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